事業單位工資構成有哪些?事業單位工資構成一般情況下包含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和其他工資。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關于佳木斯事業單位工資待遇標準的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一、基本工資:
1、崗位工資:體現工作人員所聘崗位的職責和要求。分為:專業技術崗位(設13個等級)、管理崗位(設10個等級)和工勤技能崗位(設5個等級),每個崗位等級對應一個工資標準。
2、薪級工資:主要體現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和資歷。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設置65個薪級,工人設置40個薪級,每個薪級對應一個工資標準。
二、績效工資:
主要體現工作人員的實績和貢獻。對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進行總量調控和政策指導。事業單位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按照規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三、津貼補貼:
1、艱苦邊遠地區津貼:
主要根據自然地理環境、社會發展等方面的差異,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員給予適當的補助。重慶市現經國務院批準的艱苦地區是:一類地區有黔江縣、武隆縣、巫山縣、云陽縣;二類地區有城口縣、巫溪縣、奉節縣、石柱縣、彭水縣、酉陽縣、秀山縣。
對艱苦邊遠地區根據發展變化情況,每5年評估調整一次。
2、特殊崗位津貼補貼:
對在苦、臟、累、險及其它特殊崗位工作的人員實行特殊崗位津貼補貼,統一制訂特殊崗位津貼的項目、標準和實施范圍。(尚未制定)
四、其它工資
1、保留獎金:在1993年工改前,規定機關執行的獎金額度為:3個月工資,事業單位為3個半月工資,工改后該獎金項目取消,但保留了事業單位多出的半月工資。該保留獎金只有93年工改前的老職工才有,執行當時的標準(每個人不一樣),之后進入事業單位的職工沒有。
2、老糧貼:1965年開始執行的因糧食價格提高而發放的補貼。補貼數額不同地區、職工有差異,重慶地區大約在1.00~3.5元之間。1979年11月1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不再發該補貼。1993年工改對職工原有的該項補貼予以保留。
3、保留津補貼:原執行的69元保留津貼。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維護事業單位職工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事業單位改革順利進行,根據國家、省有關法規、政策和《佳木斯市事業單位改革方案》的總體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堅持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繳費與待遇相聯系的原則,逐步建立資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規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符合我市實際的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體系。
(二)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堅持不斷擴大參保范圍,逐步減輕財政負擔,不降低職工待遇的原則,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保障事業單位改革穩推進。
(三)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作納入事業單位年度考核內容,實行一票否決制度。
二、參保范圍
(四)佳木斯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事業單位在編職工,全部參加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全部由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發放,離退休人員原有管理模式保持不變。
三、繳費辦法
(五)事業單位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按照上一年度全市事業單位月均工資的23%和7%繳納。其中:單位繳費比例采取逐年遞進的辦法,即:第一年0,第二年3%,以后每年按3%幅度遞增,逐步達到23%。
(六)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繳納部分,由財政按月直接撥付到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繳納部分,由單位按月繳納到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其中,差額撥款單位財政補助部分優先支付養老保險費用。
(七)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個人繳納部分,由財政代扣代繳;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個人繳納部分,由單位代扣代繳,按月劃轉到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
(八)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在本意見實施前已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采取“基數管理、定額不變”的辦法,以實施改革時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離退休費的實際數額為基數,由財政按月撥付到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在本意見實施前已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實行“增減動態管理”的辦法,以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已離退休費的實際數額為基數,由事業單位按月撥付到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
(九)事業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根據職工工資、物價指數及基金收支等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四、個人賬戶
(十)按個人繳費工資的7.3%的數額為參保職工建立個人賬戶,其中:參保職工個人繳費部分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其余0.3%部分從統籌基金中劃入。
五、待遇計發
(十一)參保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15年以上,并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經人事部門審批后,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十二)參保單位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其中:參保單位在本意見實施后新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由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統籌基金中支付。
(十三)參保單位離退休人員除按現行人事制度計發養老金外,再按本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均余命的一定數額,按月加發個人賬戶養老金。
六、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及轉移
(十四)參保單位撤銷、解體,可參照《黑龍江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號),由單位一次性向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預留離退休人員10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基本養老金;分流人員未重新在其他企業(單位)就業或從事靈活就業的,可參加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
(十五)參保單位合并,應接續職工養老保險關系,繼續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十六)參保單位轉制為企業,轉制前在編職工可參加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也可自愿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后享受相應待遇。
(十七)參保單位轉制為行政單位,職工養老保險關系由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封存。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將個人繳費儲存額一次性返還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十八)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中、省直事業單位,按原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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