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里的失業保險,是給那些因被辭退或者工作單位破產等原因失業的人的社會救助,但是有的人會發現,前后兩次失業,領取的失業金月份不一樣,這是怎么回事?原來領取失業保險后繳費年限就停止累計了,重新就業后如果再次失業,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那么天津失業金可以領幾個月呢?天津失業金領取標準有哪些政策規定呢?本文小編整理了關于天津失業金的相關知識,可供參考!
自2018年7月1日起,提高天津市失業保險金等待遇發放標準,據了解,失業保險金標準為領取期限處于第一至第十二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由1150元提高到1240元;領取期限處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由1110元提高到1200元。
此外,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標準為:2018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月計發標準由690元提高到744元。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自謀職業,申請領取剩余失業保險金的,按照工商營業執照發照時間一次性計發失業保險金。發照時間在2018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標準計發;發照時間在6月1日前的,按原標準計發。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靈活就業,申請領取剩余失業保險金的,按照靈活就業登記時間一次性計發失業保險金。靈活就業登記時間在2018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標準計發;靈活就業登記時間在6月1日前的,按原標準計發。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符合天津失業金領取條件的,需要提供解除勞動關系的材料、身份證、戶口本、照片等向參保地市社保機構申請領取失業金,失業人員經過失業登記和培訓之后方能領取到失業金。一般在辦理失業后次月領取,是打卡發放,按月在當地領取,具體流程如下:
1、參保單位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資格審核表》;
2、然后攜帶上述資料前往區縣社保機構辦理申領確認手續;
3、區縣社保機構審核后,單位攜帶花名冊等資料到市失業保險管理部門備案;
4、備案后,區縣社保機構將審核意見告訴參保單位即可;
5、失業人員攜帶規定資料前往社保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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