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學齡兒童和父(母)戶籍自學齡兒童出生之日起就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宅房在本小學教育服務區;
D.學齡兒童的父母雙方均為喪失監護能力的殘疾人,而跟其委托監護人生活在一起,且委托監護人的住宅房在本小學教育服務區;
E.學齡兒童的父母雙雙出國留學(工作),而跟其委托監護人生活在一起,且委托監護人的住宅房在本小學教育服務區;
(4)父(母)在本小學教育服務區內有住宅房(房產所有權為兒童父母共同完全擁有或單獨完全擁有),但戶口因故無法遷入的學齡兒童。
按照以上錄取順序,當錄取到某一批次學齡兒童時,如果已超過該校招生計劃,則該批次學齡兒童按省、市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意見及公平、公正的要求確定錄取名單。該批次未錄取和該批次后的學齡兒童由教育局統一安排學校入讀。
從開始,父(母)在本小學教育服務區內有住宅房(房產證所有權為兒童父母共同完全擁有或單獨完全擁有),但戶口因故無法遷入的學齡兒童,將由教育局統籌安排學校就讀。
2.以下各類有江北區戶籍但情況特殊的學齡兒童,到戶籍所在地學校登記,但不視作服務區學生,由區教育局統一安排學校入讀:
(1)戶籍所在地房產為學齡兒童父母與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擁有,而父母在老三區及鄞州區、高新區、鎮海區內有私有住房的學齡兒童;
(2)戶籍所在地房產為學齡兒童父母與他人(非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共同擁有;
(3)因住房拆遷而戶籍仍留在原地未遷出的學齡兒童;
(4)戶籍掛靠在江北區內單位集體戶口的學齡兒童;
(5)入學前在異地辦理延緩入學手續,當年因遷入本區戶籍或本區內遷戶,要求在本區入學或對口學校服務區有所變化的適齡兒童;
(6)其他戶口掛靠情況。
3.以下特殊情況的學齡兒童由教育局統一安排學校入讀
(1)烈軍屬、安置軍人家庭對子女監護有困難的,由區教育局安排入學;
(2)父母屬于市、區二級政府部門引進的高級人才(甬政發〔2012〕84號),父母雙方均在野外地質勘察部門工作人員子女,其戶籍所在地確實無人照顧,需寄養在江北區親屬家庭的學生,由區教育局安排入學;
(3)寄住在江北區直系監護人處的華僑學齡子女、在江北區的臺商、港商、澳商、外商等學齡子女,憑有關證明和家長申請報告,由區教育局安排入學。
4.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由教育局統一安排學校入學。
(1)入學條件
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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