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家和省規定以及我市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和標準。
六、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100元,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各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對重度殘疾人、低保人員等繳費困難群體,各市(區)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七、居民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標準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各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標準。對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從第16年起,每超過1年,基礎養老金加發1%,加發部分隨基礎養老金標準同步調整。
八、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養老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九、參保人員亡故的,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依法繼承,并可以享受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具體補助標準由各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參保人員離境定居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可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將補充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儲存額的余額予以返回。
十、參保人員在被判處有期徒刑期間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暫緩辦理領取手續,待服刑期滿再予辦理。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其刑滿之月標準和計發月數計算,并從刑滿次月起發放居民養老待遇。領取養老待遇人員,在被判處有期徒刑期間,不享受養老待遇,從其服刑期滿次月起,恢復發放養老待遇,基礎養老金按刑滿時標準發放。
參保人員被判處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期間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或領取養老待遇人員被判處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可以享受養老待遇。
十一、各地要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管理,通過街道(鄉鎮)、社區(村)基層服務臺,利用銀行等公共服務機構網點,開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申報繳費業務,為參保人員提供便捷服務。享受居民養老待遇的老年居民實行社會化管理,其社會保險日常事務管理交由居住地所在區、街道、社區,實行屬地管理。社保經辦機構要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精確記錄參保繳費、個人賬戶、待遇領取等情況,并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列入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