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是為了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物業管理條例》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改革委、建設部于2004年1月1日發布施行的相關管理條例,共計二十四條。那么瀘州物業管理條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訂的呢?本文小編為你整理關于瀘州物業管理條例最新全文、附收費標準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規范物業管理活動,促進社會和諧,根據《瀘州市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全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物業管理工作指導、監督職責。
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住建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的具體管理工作。
承擔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消防)、民政、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城管執法、環境保護、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管理職責的部門,應按職責做好物業管理工作,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鄉鎮街道”)及村(居)民委員會對業主代表、業主委員資格進行審查。
第三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物業管理區域面積大小,配備工作力量,指導和監督物業管理活動,制定物業服務企業幫扶政策和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補助政策。
第四條
鄉鎮街道負責本轄區物業管理活動的組織、指導和監督工作,建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下列物業管理事項:
(一)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換屆過程中出現的相關事項;
(二)業主大會在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中需要協調的事項;
(三)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出現的爭議;
(四)物業服務企業在退出和交接過程中的相關事宜;
(五)有關違法建設治理事宜;
(六)應急情況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七)需要協調解決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街道開展物業管理有關工作。有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可以設立環境和物業管理工作委員會,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協助政府做好環境保護、環境衛生、綠化美化、物業管理、節水防汛等方面的工作;
(二)協調處理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業主之間的糾紛;
(三)根據需要對業主代表及委員進行資格審查。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物業管理工作目標考核制度,將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管理、物業矛盾糾紛處理、物業信用信息管理、物業裝飾裝修管理、物業安全管理等納入目標考核。
鼓勵行業管理協會建立物業服務品牌項目評定推介機制,開展省、市物業服務品牌項目評定和推介工作。
第七條
對無物業管理、無居民自治組織、無人防物防的老舊住宅小區,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長效管理機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和社區網格化管理的要求,逐步實行物業管理。
第八條
支持居民委員會建設“智慧社區”,鼓勵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協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智慧小區”建設。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九條
物業使用人受業主書面委托可以依法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但不得作為候選人參加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
第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交付的房屋專有部分面積達到建筑總面積百分之五十或交付的房屋套數達到總套數百分之五十以上,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報告鄉鎮街道,申請設立業主大會。
建設單位未及時申請的,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專有部分百分之十以上的業主可以聯名向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鄉鎮街道提出設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第十一條
《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經費,應當按不低于以下標準執行:
(一)總建筑面積十萬平方米以下,一萬元;
(二)總建筑面積十萬平方米至二十萬平方米以下,二萬元;
(三)總建筑面積二十萬平方米及以上,三萬元。
結余經費由鄉鎮街道退還建設單位。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可以采用集體討論、書面征求意見和利用移動互聯網平臺等綜合方式召開。業主委員會可以建立業主QQ群、微信群等,用于業主表決。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決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可以邀請鄉鎮街道、區縣住建部門對招標活動進行監督。評標委員會原則上由業主代表、業主委員會委員、村(居)民委員會委員和物業管理專家五至九人的單數組成,其中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超過評標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條
按照《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實施自行管理的物業管理區域,管理責任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電梯、自動消防設施等,應當委托專業單位進行維護。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可以約定業主委員會候補成員的設立。委員職務出現空缺時,應當先由候補委員及時補足。候補委員不能補足空缺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大會,按空缺人數選舉產生新的業主委員會委員。
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總數的二分之一時,業主委員會職責自行終止,應當召開業主大會,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第十六條
有條件的物業管理區域,按照《條例》第三十四條給予委員補貼的,補貼標準和方式由業主大會決定并在顯著位置公示。
第十七條
鄉鎮街道、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業主委員會換屆時的工作交接進行現場監督。對拒不交接印章或者擾亂正常交接秩序的,依法處理。
第三章
物業服務
第十八條
在首次業主大會召開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前期物業服務,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共同承擔物業管理區域的管理責任。
第十九條
區縣住建部門按照《條例》第五十二條對物業服務企業實行信用管理的,應將轄區內從事物業服務的本地注冊企業和外地企業同時納入。
第二十條
在物業交付使用十五日前,建設單位應當書面申請區縣住建部門組織承接查驗。承接查驗應邀請業主代表、物業管理專家和鄉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以及水電氣網絡等專業經營單位參加。
業主入戶端口以前的水電氣網絡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及管線,應當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
第二十一條
在后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十五日前,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書面申請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后期物業承接查驗。承接查驗參加人員按第二十條第一款確定。
老舊小區中業主入戶端口以前的水電氣網絡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及管線未移交,但經整改并驗收合格后,業主大會決定移交的,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
第二十二條
承接查驗組織單位應當如實記錄物業承接查驗中發現的問題,明確整改單位及時限。
前期物業承接查驗中發現的問題未整改的,建設單位不得交付使用,并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后期物業承接查驗中發現的問題未整改,相關設施設備不能正常運行的,由整改單位負責維修。
第二十三條
按《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雙方可以按照以下標準約定履約保證金,并可以繳存到村(居)民委員會指定賬戶代管。
(一)總建筑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下,二萬元;
(二)總建筑面積五萬平方米至十萬平方米以下,四萬元;
(三)總建筑面積十萬平方米至二十萬平方米以下,八萬元;
(四)總建筑面積二十萬平方米以上,十萬元。
物業服務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物業服務企業按合同約定退出物業項目并移交物業管理財物、相關資料及設施設備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十五日內,退還履約保證金及其保管期間所得利息。
第二十四條
前期物業服務費一次性預收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計費方式和起始時間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符合交付條件但未提前交房的,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時間,從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交付之日的次日起計算;
(二)符合交付條件并提前交房的,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從接房的次日起計算;
(三)不符合交付條件而交付使用的,整改期間的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四)未銷售的房屋,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合同中關于安全防范的約定,制訂物業管理區域內包含公共衛生事件、供水、供電、供氣等內容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相關部門并協助開展處置工作。
第四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二十六條
業主或裝修企業等裝修人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區縣住建部門申報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進行裝飾裝修活動。
第二十七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在裝飾裝修過程中有下列行為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勸阻和制止,并及時報告相關部門: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承重結構、消防設施和防火分隔等的;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
(三)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構造柱的;
(四)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拆改供水、燃氣管道和設施的;
(五)在公共區域加層、搭建臨時建(構)筑物,在樓底開挖地下室,圈占、硬化公共綠化地帶的;
(六)未按規范標準安裝防盜窗、遮陽(雨)棚、防護欄、隔斷欄、排煙機、空調外箱等各種設施的;
(七)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老舊住宅小區的全體業主在首次籌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自籌資金1:1的比例,每平方米最高不超過三十元的標準等額匹配。
第二十九條
區縣住建部門應收集信用等級優良、資質等級符合條件的維修、監理、工程評審等單位名錄,在出現《條例》第六十四條情形時,供申報單位選擇使用。
第三十條
有條件的物業管理區域,經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可以利用公共收益建立微型消防站,公安消防部門應當予以指導和配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私自收取履約保證金、私自篡改業主表決結果的,應當取消其委員資格,同時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采取賄賂、欺騙等不正當手段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由區縣住建部門按照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條例》第四十三條要求將物業服務合同備案的,除依照《條例》第七十四條給予處罰外,區縣住建部門可給予信用扣分。
第三十四條
村(居)民委員會挪用或者侵占物業服務履約保證金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鄉鎮街道挪用或者侵占業主大會籌備組工作經費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市、區縣住建部門、其他相關部門或者鄉鎮街道直接責任人,在物業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履職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所稱“以下”包括本數,“以上”不包括本數。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自2018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瀘州市物業管理辦法》(瀘市府發〔2014〕2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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