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十二、考核
一條 公司員工考核分為試用考核、時考核及中、終考核等四種。
(一)試用考核依本公司人事規則規定任聘人員均應試用個月。試用個月后應參加試用人員考核,由試用單位主管負責考核。如試用單位認為有必要延長試用時間或改其派他單位試用抑或解雇,應附試用考核表,注明具體事實情節,呈報經理或主任核準。延長試用,不得超過個月。考核人員應督導被考核人員提具試用期間心得報告。
(二)時考核:
. 各級主管對于所屬員工應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態度、學識隨時進行考核,其有特殊功過者,應隨時報請獎懲;
. 主管人事人員,對于員工假勤獎懲應統計詳載于請假記錄簿內,并提供考核之參考。
(三)中考核:
于每月底舉行,但經決議認為無必要時可予取消中考核。
(四)終考核:
. 員工于每月底舉行總考核一次;
. 考核時,擔任初考各單位主管應參考時考核記錄簿及人事記錄之假勤記錄,填具考核表報送復審。
二條 考核度為自月日起至月日止。
三條 有下列情況不得參加考核:
(一)試用人員;
(二)復職未滿個月或留職停薪者;
四條 前條不得參加考核人員之姓名,免列于考核人員名冊內,但應另附不參加考核人員名冊報備。
五條 本公司員工中、終考核分工作效率、操行、態度、學識、勤惰等項目,并可各分細目,以各細目分數評定(每項每分考核表另完成)。
六條 考核成績分優、甲、乙、丙等四等級。
七條 中、終考核分初考、復考及核準,程序另定。
八條 辦理考核人員應嚴守秘案,不得營私舞弊或遺漏。
九條 中、終考核時,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其考核成績不得列為優等。
(一)所請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計數超過人事規則中請假辦法規定日數者;
(二)曠工日數達天以上者;
(三)本度受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抵銷者。
十條 終獎金的加發與減發。
(一)本公司員工于考核度內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發的終獎金:
. 嘉獎一次加發終獎金%;
. 記功一次加發終獎金%;
. 記大功一次加發終資金%;
. 以上各項嘉獎記功次數依次類推,加發終獎金。
(二)本公司員工于考核度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減發終獎金:
. 所請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計數超過規定滿一星期者,減發%,滿三星期者,減發%,滿三星期者減發%;
. 記過一次減發%;
. 記大過一次減發%;
. 以上各項請假期限及記達次數依次類推,減發終獎金。
十一條 任職未滿者,其終獎金按其服務月數比例發給。
十三、獎懲
一條 本公司員工之獎勱分為“獎金”、“記大功”、“記功”、“嘉獎”。
(一)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酌予“獎金”或“記大功”:
. 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實行確有成效者;
. 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功績者;
. 適時消滅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使公司免遭嚴重損害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