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十條承辦股室應加強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方便公眾查閱。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㈠被許可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義務;
㈡被許可人是否在行政許可確定的范圍內從事活動;
㈢糾正或者查處被許可人的違法行為。
十一條局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行政許可和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不能隨意拒絕行政許可申報人的申報,不準違背時限實施行政許可,不準違反程序實施行政許可,不準利用手中的權力謀取利益。在行政許可實施和監督檢查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導致辦理事項錯誤或者顯失公正,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過錯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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