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意見 (二)創新貸款擔保方式,擴大有效擔保品范圍。鼓勵金融機構根據試點地區農業發展情況和農村經濟特點,依照相關法律,進一步擴大農戶和農村企業申請貸款可用于擔保的財產范圍,積極規范和完善涉農擔保貸款業務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涉農貸款擔保財產的評估、管理、處置機制。按照因地制宜、靈活多樣的原則,探索發展大型農用生產設備、林權、水域灘涂使用權等抵押貸款,規范發展應收賬款、股權、倉單、存單等權利質押貸款。原則上,凡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財產權益歸屬清晰、風險能夠有效控制、可用于貸款擔保的各類動產和不動產,都可以試點用于貸款擔保。積極推進和完善多元化的農村信貸擔保體系建設,鼓勵各類信貸擔保機構通過再擔保、聯合擔保以及擔保與保險相結合等多種方式,加大對農村的融資擔保服務。
(三)探索發展基于訂單與保單的金融工具,提高農村信貸資源的配置效率,分散農業信貸風險。鼓勵金融機構根據農業資金需求的季節性特點,圍繞形成訂單農業的合理定價機制、信用履約機制和有效執行機制,建立和完善農業訂單貸款管理制度。積極推動和發展“公司+農戶”、“公司+中介組織+農戶”、“公司+專業市場+農戶”等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的信貸模式,充分發揮農業產業化經營的輻射拉動作用,推進優質高效特色農業加快發展。鼓勵涉農銀行業金融機構、農村信貸擔保機構及相關中介機構加強與保險公司的合作,以訂單和保單等為標的資產,探索開發“信貸+保險”金融服務新產品。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農村種養大戶和有資質的農業生產企業通過投資“信貸+保險”和信托理財產品,有效防范和分散涉農信貸風險。
(四)在銀行間市場探索發行涉農中小企業集合債券,拓寬涉農小企業的融資渠道。鼓勵產品有發展前景、業務經營好、資信優良的涉農中小企業,采用“分別負債、統一擔保、集合發行”的方式,在銀行間市場探索發行涉農中小企業集合債券。鼓勵有實力、經營穩健、信用好的涉農金融機構利用信息、技術優勢和在銀行間市場的銷售渠道,為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和涉農中小企業發行集合債券提供增信和承銷服務。鼓勵各類擔保機構聯合提供擔保服務,提高集合債券信用等級,促進涉農中小企業集合債券順利發行。
(五)改進和完善農村金融服務方式,提高涉農金融服務質量和服務效率。鼓勵涉農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大農村金融產品營銷力度,擴大對農村貧困地區的金融服務覆蓋面。對符合條件的縣級分支機構合理擴大信貸管理權限,優化審貸程序,簡化審批手續。推廣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務和農貸信貸員包村服務。結合試點地區的新農村建設規劃,通過推行手機銀行、聯網互保、農民工銀行卡、信用村鎮建設等多種方式,積極推進農村金融服務手段電子化、信息化和規范化,逐步普及農村金融產品的網絡化交易,發展基于現代信息科技的低成本的商業可持續模式。鼓勵擁有網點優勢的涉農金融機構大力拓展收費類和服務類資金歸集等中間業務,積極開展農村金融咨詢、代理保險銷售和涉農理財業務。
四、試點的配套政策
(一)綜合運用多種貨幣政策工具,建立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正向激勵機制。加大支農再貸款額度調劑力度,拓寬支農再貸款使用范圍,根據試點績效適當向試點地區傾斜。對符合條件的農村信用社,可優先辦理支農再貸款;對支農貸款發放比例高的農村信用社,可根據其增加支農信貸投放的合理需求,通過允許其靈活支取特種存款等手段,拓寬其支農信貸資金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