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收到接收通知書后,應當按接收通知書的要求,到區縣安置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區縣安置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八條(戶口落戶手續的辦理)退役士兵憑區縣安置部門出具的證明,到指定的公安部門辦理戶口落戶手續。
第九條(非農業戶口落戶的特別規定)轉業士官入伍前系農業戶口的,退役后可按非農業戶口落戶。
入伍前系農業戶口的士官符合轉業條件,本人要求并經部隊批準復員的,可按非農業戶口落戶。
第十條(農轉非的特別規定)退伍義務兵、復員士官入伍前系農業戶口,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市或者區縣安置部門批準,可轉為非農業戶口:
(一)服役期間個人獲得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的榮譽稱號或者榮立二等功以上的;
(二)服役期間個人因對敵作戰、搶險救災、見義勇為榮立三等功或者因其他事由榮立兩次三等功的;
(三)服役期間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部隊評定為三等以上殘廢等級的,或者雖未被評定殘廢等級,但經本市勞動能力鑒定部門鑒定為部分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服役期間其家庭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轉為非農業戶口的;
(五)烈士的遺孤或者兄弟姐妹接替其參軍的;
(六)入伍前父母雙亡的;
(七)飛行學員因身體不適應飛行而退役,經團級以上的駐軍醫院診斷證明和航空學校證明的。
第三章安置
第十一條(單位的安置義務)本市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
第十二條(安置方式)下列退役士兵中,除國家和本市規定不予安排就業或者自謀職業的以外,由區縣安置部門安排就業:
(一)轉業士官;
(二)入伍前系非農業戶口的退伍義務兵、復員士官;
(三)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并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被評定為二等、三等殘廢等級的退伍義務兵、復員士官。
下列退役士兵由鄉鎮人民政府妥善安排其生產和生活:
(一)系農業戶口的退伍義務兵、復員士官;
(二)除前款第(三)項以外的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的退伍義務兵、復員士官;
(三)入伍前系農業戶口,因符合轉業條件而按非農業戶口落戶的復員士官。
第十三條(安排就業指標)安排當年度的退役士兵就業,由市安置部門依據各區縣上年度末在職職工人數,并考慮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進行必要的統籌,提出本年度各區縣的退役士兵安排就業指標,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下達。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市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就業指標落實到本轄區內的相關接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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