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你的年休假額度是不是又充滿了?2018年事業單位公務員年休假規定有哪些?單位年休假工齡怎么算?高考升學網整理以下相關內容,快來一起了解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的小知識吧!
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工作人員年休假期間,單位一般不再安排日常工作。工作人員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作年限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后的次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三、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工作年限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六)當年安排健康療養、休養,其療養、休養天數多于本人年休假天數的;
(七)受到行政、刑事處罰,并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
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上述(二)、至(七)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五、依法應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于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六、當年休養、健康療養的天數少于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七、因公負傷住院治療的時間不影響當年休假。
八、由組織統一安排到其他單位掛職鍛煉(包括援疆工作)或下派到基層工作的人員,工作時間超過半年的,由所在單位執行本辦法相關規定;工作時間半年以內的,由原單位執行本辦法相關規定。
九、被判處管制、拘役宣告緩刑、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人員,單位安排臨時工作期間,不享受年休假。
十、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員因承擔野外地質勘查、野外測繪、遠洋科學考察、極地科學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務,所在單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十一、工作人員確因工作需要經組織批準不安排年休假的,應當征求本人意見。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余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發的單位,應當納入工資統發。
十二、工作人員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
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其中,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
十三、機關、事業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一)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
十四、各級機關事業單位應根據單位工作性質、特點,并考慮工作人員本人意愿,做好工作人員年休假的計劃安排,加強年休假管理,嚴格考勤制度。各單位制定的年休假計劃,經主管部門審批后執行。
十五、各地(州、市)和自治區廳局級單位正職領導休年休假需報經自治區黨政主管領導同意后安排;副職領導休年休假需征得單位主要領導同意后安排。同時報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備案。各縣、市黨政主要領導休假需報上一級黨委、政府同意后安排。其他工作人員要統籌安排,分期分批安排年休假。
十六、各級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部門應將休假制度的落實情況作為各單位領導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標�?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部門,應當依據職權,主動會同紀檢、組織、財政等相關部門對本級單位執行帶薪年休假情況進行檢查、督促。
十七、機關、事業單位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又不按本辦法規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工作人員加付賠償金。
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責令支付;屬于其他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行政部門或工作人員本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八、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公務員申訴控告和人事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十九、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以及機關事業單位駐外非外交人員的年休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二十、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單位工作人員的年休假,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二十一、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原自治區人事廳《關于轉發〈、國務院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新人福字154號)以及與本辦法精神不符的其它規定同時廢止。
本辦法由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