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縣制,是中國古代分封制度之后出現的以郡統縣的兩級地方管理行政制度(類似于現在的行政區劃),幾乎盛行整個封建時代。是在中央垂直管理地方,地方官員由皇帝直接任免的流官任期制,使地方處在中央的管轄之下,有利于中央集權的加強和國家統一。標志著官僚政治取代血緣政治,是中國由貴族封建制度走向封建專制制度的標志。
春秋時代,隨著世卿世祿制被官僚制的取代,地方組織也逐漸由采邑制轉為縣制~郡制。縣與郡的出現,同春秋時的政治形勢的發展有密切的關系。春秋初期,諸侯國內普遍實行采邑制度。到了中后期,由于土地私有制的發展和按田畝征收賦稅,原有的采邑制度已不能適應新的形勢。這時,一些國家在所占有的領地的地方推行由國君直接管理的縣郡管理體制。最初的郡大多建于邊境地區,區域雖大,地位卻比縣低。晉國的趙簡子曾于公元前493年宣布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左傳》哀公二年這是我國歷史上推行縣郡兩級制的開端。這個時候縣的建制高于郡。開始時,縣和郡都是有國君派官駐守,后來為了擴大兼并和抵御外敵的需要,就成了固定的地方政權組織,有權應變邊境的突發事變。發展到了戰國時,隨著邊地日益繁榮,就在郡下分設若干個縣,郡在建制上的地位高于縣,并逐漸形成郡縣兩級地方組織。
光有中央政府機構而無地方行政機構,仍然形不成強大的封建統治網絡。但建立什么樣的地方行政機構,這在秦統一六國之后是經歷了一場激烈爭論的。以丞相王綰為首的群臣,主張沿用周代以來的封國建藩制度,分封諸皇子為王。他們的理由是有利于統治新征服的六國地區。而廷尉李斯則力排眾議,主張廢除分封諸侯制度,全面推行郡縣制度。很顯然,李斯的主張符合專制皇權和統一的要求。因而得到了秦始皇的采納,將全國分為三十六郡。后隨邊境的不斷開發和郡治的調整,增至四十余郡。
郡,是中央政府轄下的地方行政單位,其組織機構與中央政府略同,設郡守、郡尉、郡監(監御史)。郡守,為一郡最高行政長官,掌全郡政務,直接受中央政府節制;郡尉,輔佐郡守,掌管全郡軍事;郡監,掌監察工作。
郡以下設縣或道。縣是秦朝統治機構中關鍵的一級組織,是從中央到地方政府機構中具有相對獨立性的一個單位。內地設縣,邊地少數民族地區設道。滿萬戶以上的縣設縣令,不滿萬戶的設縣長。令、長為一縣之首,掌全縣政務,受郡守節制。縣令下設尉、丞。尉,掌全縣軍事和治安;丞,為縣令或縣長的助手,掌全縣司法。
縣以下設鄉、里和亭。鄉和里是行政機構,亭為治安組織。鄉設三老、嗇夫和游徼。三老掌教化,嗇夫掌訴訟和稅收,游徼掌治安。鄉以下為里,是秦國最基層的行政單位。里設里正或里典,其職能除與鄉政權職能大體相同外,還有組織生產的任務。此外,還有司治安、禁盜賊的專門機構亭。秦規定,兩亭之間相隔十里,設亭長。亭遍布于城鄉各要地。鄉里的作用逐漸強化,并超過郡縣,民間有知鄉里,不知郡縣的說法。
周、秦之變歷來被視作中國歷史的重要轉折,封建、郡縣之辨更是其間最重要的內容。然而,郡縣制并非是商、周之制的斷裂,它仍然處于商、周傳統的延長線上。郡縣制的出現是春秋戰國時代治理效率化競爭的結果,并有賴于官僚制度的成長――更確切地說,郡縣制的出現是“治權”發展的結果。
秦漢以后,郡縣的功能與范圍大致不變,因為郡縣作為地方政區,主要任務是勸課農桑、征收賦稅、維持治安。“縣”的名稱一直沿用至今。郡一級的行政區劃,唐宋多稱“州”,明清多稱“府”,但其性質相。由于郡(州、府)數量太大,不便于朝廷管理,故而在郡(州、府)之上還編有更高一級的政區,東漢末年至魏晉南北朝是“州”,唐代為“道”,宋代為“路”,元、明、清為“省”。
自秦始皇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單一的郡縣制、中間經由漢武帝予以穩定,在兩千多年的歷史中,郡縣制一直是中國古代國家的基石。在今天中國學界討論的治理體系創新的議題中,郡縣制仍然是可資解讀的重要歷史資源。
dna水解后得到的產物是什么
時間:2023-09-16 21:0:39invention可數嗎
時間:2023-09-13 09:0:04地球大氣層從低到高依次是
時間:2023-09-18 07:0:54宇文新州之懿范句式
時間:2023-09-21 15: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