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屬于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之一,是勞動者由于非本人原因失業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屬于社會保障體系重要組成部分,主要目的就是確保暫時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再就業。目前我國失業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生育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職業培訓補助等。那么內蒙古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是什麼?內蒙古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標準又是如何規定的呢?本文小編整理了一些關于內蒙古失業保險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為進一步提高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更好的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7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結合我區經濟發展水平實際,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決定調整全區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具體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標準
按照《指導意見》要求,結合《內蒙古自治區失業保險實施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02號),我區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全部上調10%,即第1-12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按統籌地區最低工資的90%發放;第13-24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按統籌地區最低工資的80%發放。
農牧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按照統籌地區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執行。
二、執行時間
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自本通知印發次月起執行。
三、工作要求
各盟市接到通知后,要及時貫徹落實,做好失業保險金發放接續等相關工作,確保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在政策執行過程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向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自治區財政廳反饋。
據了解,此次調整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內蒙古自治區失業保險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為依據,具體調整辦法為:第1至12個月,按照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第13至24個月,按照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
記者了解到,此前,我區對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了調整。其中,一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760元;二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660元;三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560元;四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460元。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了《關于調整全區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的通知》
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內政辦發〔2017〕135號)、《失業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8號)和《內蒙古自治區失業保險實施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02號)有關規定,請各盟市(包括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適時調整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具體調整辦法為:第1至12個月,按照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第13至24個月,按照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自2017年8月1日起執行。
蘭州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2
時間:2024-04-16 01:0:11濰坊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2
時間:2024-04-16 01:0:08烏魯木齊失業金領取條件及
時間:2024-04-16 01:0:06紹興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2
時間:2024-04-16 01:0:22